關于轉發(fā)《遼寧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學校相關部門及人員:
為進一步規(guī)范遼寧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充分激發(fā)科研人員創(chuàng)新活力,促進我省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fā)展,省財政廳會同省委宣傳部、省社科聯(lián)制定了《遼寧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暫行)》,現將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委宣傳部、遼寧省社會科學界聯(lián)合會《關于印發(fā)<遼寧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遼財教規(guī)[2021]3號)及《遼寧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暫行)》等文件轉發(fā)給你們。請從事相關項目研究的同志按照此《管理辦法》合理使用相關項目資金,完成相應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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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3日
遼 寧 省 財 政 廳
中共遼寧省委宣傳部 文件
遼寧省社會科學界聯(lián)合會
遼財教規(guī)〔2021〕3 號
關于印發(fā)《遼寧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省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遼寧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充分激發(fā)科研人員創(chuàng)新活力,促進我省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fā)展,省財政廳會同省委宣傳部、省社科聯(lián)制定了《遼寧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遼寧省財政廳 中共遼寧省委宣傳部 遼寧省社會科學界聯(lián)合會
2021 年 7 月 7 日
遼寧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
資金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遼寧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充分激發(fā)科研人員創(chuàng)新活力,促進我省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fā)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辦發(fā)〔2016〕50 號)和《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改進和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遼委辦發(fā)〔2017〕5 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財政管理規(guī)定,結合《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304 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下稱“項目資金”)由省財政資金安排,項目包括:省委宣傳部批準立項的遼寧省社會科學規(guī)劃基金項目,省社科聯(lián)批準立項的遼寧省經濟社會發(fā)展研究課題項目。
第三條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應當以出成果、出人才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遵循規(guī)律、依法規(guī)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項目資金支出范圍
第四條項目資金支出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活動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資金支出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五條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fā)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一)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圖書(包括外文圖書)購置費,資料收集、整理、復印、翻拍、翻譯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等。
(二)數據采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fā)生的調查、訪談、數據購買、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等支出的費用。
(三)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交流、考察調研等活動而發(fā)生的會議、交通、食宿等費用,以及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臺、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臺專家來內地開展學術合作與交流的費用。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 2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四)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設備和設備耗材、升級維護現有設備以及租用外單位設備而發(fā)生的費用。
(五)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預算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支出標準按照我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六)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費用。勞務費預算據實編制,不設比例限制。項目聘用人員勞務費的支出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yè)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列支。
(七)印刷出版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的打印費、印刷費及成果出版費等。
(八)其他支出:項目研究過程中發(fā)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編制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六條間接費用是指項目責任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fā)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于補償承擔哲學社會科學科研項目研究單位(下稱“項目責任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等間接成本,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間接費用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資金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2 萬元(含)以下間接費不設比例限制,可全部作為間接費使用;2 萬元至 10 萬元(含)間接費占比不超過 50%(間接費不足 2 萬元,可按 2 萬元核定);10 萬元至 30 萬元(含)的間接費占比不超過 40%;30 萬元至 50 萬元(含)的間接費占比不超過 30%;超過 50 萬元的間接費占比不超過 20%。主管部門原則上對項目資金實行預留資金制度,預留部分資金在項目成果通過審核驗收后支付。未通過審核驗收的項目,預留資金不予支付。
第七條間接費用由項目責任單位統(tǒng)籌管理使用。加大對項目科研人員激勵力度,績效支出不設比例限制。項目責任單位應當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根據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結合項目研究進度和完成質量,在核定的間接費用范圍內,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充分發(fā)揮績效支出的激勵作用。責任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三章 預算編制、審核、執(zhí)行與決算
第八條項目資金預算應當按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按照項目實際需要和資金開支范圍規(guī)定,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編制項目預算、設定項目績效目標,并對直接費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作出說明。
第九條項目資金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未通過審核的,應當按要求調整后重新上報。
第十條項目資金需要轉撥合作單位的,應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對合作單位資質、項目合作任務進行詳細說明,并附外撥資金直接費用支出預算。間接費用外撥金額,由項目責任單位和合作研究單位協(xié)商確定。
第十一條 在項目資金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的資料費、數據采集費、印刷出版費和其他支出的預算,可由高校、科研院所等項目責任單位自行調劑使用;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設備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支出預算可以調減,不得調增。項目間接費用預算不得調劑。
第十二條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省有關科研資金支出管理制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公務卡結算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對于野外考察、數據采集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fā)票或財政性票據的支出,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項目責任單位可按實際發(fā)生額予以報銷。
第十四條項目責任單位應根據科研、管理工作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厲行節(jié)約的原則,制定本單位的會議費和差旅費管理辦法,合理確定教學科研人員相關費用的審核程序和標準等。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主辦單位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
第十五條項目資金使用管理中涉及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國有資產管理的,嚴格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在科研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xù)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按規(guī)定留歸項目責任單位使用,在 2 年內由項目責任單位統(tǒng)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 年后未使用完的,按原渠道退回。對于因故被終止執(zhí)行的項目,因故被撤銷的項目,項目成果未通過審核驗收的項目,以及責任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余資金應當在接到有關通知后 30 日內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七條項目實施過程中,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八條項目主管部門應健全科研項目管理制度,完善預算編制指南,加強項目資金預決算管理;建立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制度,加強項目資金使用績效評估,強化項目結果應用;建立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的信用機制,對項目責任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并作為對項目責任單位信用評級和對項目負責人績效考評及今后資助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項目責任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jiān)督。項目責任單位應制定項目資金內部管理辦法,明確審批程序、管理要求和報銷規(guī)定,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tǒng)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余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加強項目預算審核把關,規(guī)范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guī)范有效;自覺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guī)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項目負責人應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研活動規(guī)范,踐行科研誠信,不得弄虛作假;依法依規(guī)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合同、虛構項目組成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不得用于償還貸款、支付罰款、捐款、贊助、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支出;承諾提供真實項目信息并認真遵守項目資金管理有關規(guī)定,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開機制。項目資金除涉密外應實行制度辦法、申報流程、評審結果、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等全過程公開。項目責任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決算、項目組人員構成、設備購置、外撥資金、勞務費發(fā)放以及間接費用和結余資金使用等情況,自覺接受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遼寧省社會科學規(guī)劃基金,包括基金各項目類型。財政資金支持的其他哲學社會科學項目,未制定有關辦法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省社科聯(lián)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 年 4 月 1 日印發(fā)的《遼寧省省級哲學社會科學課題研究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遼財教〔2010〕301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