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阜新高等??茖W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yǎng)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fā)展的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據國家教育部2017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41號),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僅適用于阜新高等專科學校對接受??疲ǜ呗殻┙逃龑W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yǎng)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chuàng)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guī)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教育和引導學生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zhàn)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tǒng)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遵守公民道德規(guī)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yè)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yǎng),培養(yǎng)審美情趣。
第五條 實施學生管理,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jiān)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⒓訉W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chuàng)新等活動,獲得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yè)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guī)定學業(yè)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ㄎ澹┰谛冉M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jiān)督權;
?。W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guī)及學校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貞椃ê头?、法規(guī);
?。ǘ┳袷貙W校章程和規(guī)章制度;
?。ㄈ┿∈貙W術道德,完成規(guī)定學業(yè);
?。ㄋ模┌匆?guī)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guī)范,尊敬師長,養(yǎng)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guī)及學校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jié)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照國家和遼寧省招生規(guī)定錄取的新生,必須持學校頒發(fā)的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guī)定的有關證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guī)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xù)。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寫信或通過其它方式(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xiāng)鎮(zhèn)證明)向學校請假,未經請假不報到或請假逾期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校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xù),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fā)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guī)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新生入學前按照國家兵役法的規(guī)定應征入伍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并經學校審批同意,學校為該生保留入學資格至該生退役后2年;該生未經部隊批準,擅自離開部隊的,學校不再為該生保留入學資格。
(二)新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開展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實踐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并經學校審批同意,學校為該生保留入學資格1年;
(三)新生在入學健康體檢中,發(fā)現有某種疾病,經醫(yī)療單位診斷需進行治療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并經學校批準,學校為該生保留入學資格1年;
(四)新生確有其他特殊原因,學校認為可以保留入學資格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并經學校審批同意,學校為該生保留入學資格1年。
學校符合前述條款條件時,學校為該生保留入學資格。新生需在前述保留入學資格期限屆滿前向學校遞交書面入學申請書。經學校對該生入學條件審查合格后,學校為該生辦理入學手續(xù)。審查不合格的,取消該生入學資格;逾期前款期限新生未辦理入學手續(xù)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該新生放棄入學資格,學校不再予以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guī)定對學生入學相關手續(xù)等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該生錄取手續(xù)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guī)定;
(二)該生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guī)定;
(三)該生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該生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yè)或者專業(yè)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學校在復查中發(fā)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通過徇私舞弊方式達到入學目的等情形的,學校確定為該生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其學籍;情節(jié)嚴重的,學校應當將該生和相應線索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學校在復查中發(fā)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對該生進行診斷,醫(yī)療機構認為該生需要在家休養(yǎng)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為該生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guī)定辦理注冊手續(xù),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xù)。未按學校規(guī)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xù)后注冊。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yè)。
第二節(jié)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校的考核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huán)節(jié)(以下統(tǒng)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yè),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成績,應當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成績,經學校教務處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十四條 教師應根據課程的特點選擇考核方式,要以考核學生能力為重點,采取多種形式進行考核??荚嚪绞娇刹捎瞄]卷、開卷、筆試、口試、操作等多種形式進行;考查成績由學生平時聽課,完成實驗、實習、實訓、課程設計、課外作業(yè)、習題課、課堂討論、提出問題、思考問題情況及平時各種方式測驗成績等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 教務處是出具學生成績唯一合法部門;學校要建立學生學業(yè)、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檔案,及相應的懲戒機制。
第十六條 學生每學期完成所修課程,可以順利升級;若學生每學期未完成所修課程,并累計每學年未修完所學課程八門(含)以上的,學校應對該生予以降級處理。
學生嚴重違反學??己思o律如存在作弊等行為的,該生該門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學校并應視該生違紀或者作弊情節(jié)的程度,給予該生相應的紀律處分。
學校對違反前述行為的學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學校教育后表現較好的,學??梢越o予該生對該門課程給予補考機會。
第十七條 教務處在每學期初,對上學期期末考試不及格的學生給予補考機會。同時教務處對高職學生實行學業(yè)警告制度。對連續(xù)兩個學期受到學業(yè)警告的學生,教務處應給予該生降級處理,并將該生編入下個年級同專業(yè)或相近專業(yè)的班級學習。
第十八條 學校開設的各門課程(或教學環(huán)節(jié))采取結構成績制,每門課程的平時成績、期中成績、期末成績及理論成績、實踐成績所占本門課程最終成績的比例,由各系部按課程的具體情況并參照學校的有關規(guī)定提出意見,經教務處審定后付諸實施。
第十九條 學生學習成績評定,應當由主講教師或主講教師會同有關教師評定,統(tǒng)考課程的成績評定要按統(tǒng)一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一般情況下教師不得將試卷帶回家中批閱。
第二十條 教師需將學生成績全部錄入學校教學管理平臺,同時提交紙版成績單一式三份,由本門課程任課教師、系部主任簽字后,教務處、學生所在部系、班主任各存檔一份。
第二十一條 學生要求核查成績,須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請,由教學秘書具體辦理,學生不得參加核查過程。核查工作應經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教務處處長批準,并通知任課教師到場,核查程序需前述四人均到場的情況下才能予以進行。除評定有誤、合分有誤、記分有誤外,不得更改成績。特殊情況下經由前述在場核查的四人決定是否更改成績。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加強對學生思想品德方面的考核,學生日常思想品德狀況記入學籍操行評語。學生成績評定由兩個方面組成,理論考核和平時行為考核,任何一方面考核不合格者,該生該門成績視為不合格。受到過紀律處分的學生該學期思想政治課成績記為不及。該課程不列入下一個學期的補考范疇,畢業(yè)前給予不合格學生一次補考機會。
第二十三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不記入留降級科目。體育課成績以考勤、課外教學活動中的表現情況、測試成績和課外體育活動情況綜合評定。學生因擅自缺課致使體育課成績不合格者,體育課不列入下一學期初補考范疇,畢業(yè)前給予不合格學生一次補考機會。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參加考試,必須首先取得該門課程的考試資格。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該生本學期考試資格。
(一)該生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本學期授課學時的三分之一的,(但可參加下學期補考);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本學期授課學時二分之一(但畢業(yè)前給一次補考機會)。
(二)該生實習(實驗)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在本學期實習(實驗)課時四分之一;
(三)該生學生作業(yè)和實驗報告完成量不足三分之二者或有抄襲等不合要求者。
第二十五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必須于考試前2天前向所在系部提出請假和緩考申請,經主管系部主任同意后報教務處批準;未經批準擅自缺考,按曠考論處。
因病不能參加考試,學生必須在考前持校醫(yī)務室證明或醫(yī)院就診病歷和病休證明向所在系部主任請假,未經請假擅自缺考,以曠考論處。
第二十六條 學生因參加由學校組織的重大活動或競賽活動,與考試日期沖突或對考試產生明顯影響,由組織者向學生所在系部提出書面緩考申請和相關證明,經教務處同意后,可安排組織者申請緩考的學生于下一學期補考。
第二十七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和維護考試紀律。凡違反考試紀律者、考試作弊者,不允許正常補考,其成績記為無效,畢業(yè)前給予一次補考機會。
第二十八條 考試作弊者學校按照如下規(guī)定予以相應處理:一般作弊,成績視為無效,并根據情節(jié)給予該生紀律處分;考試作弊兩次以上(含兩次)或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工具作弊及擾亂考場秩序、辱罵監(jiān)考人員等情節(jié)嚴重者,該生該課程考核成績視為無效,并同時給予該生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學校制定的培養(yǎng)計劃規(guī)定的活動,應事先向所在系部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按曠課對待,情節(jié)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節(jié) 轉專業(yè)與轉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準許轉學、轉專業(yè):
(一)學生因患某種疾病,由學校指定的醫(yī)療單位檢查證明,并經校醫(yī)務室復查核實,該生確實不能在原專業(yè)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yè)學習的,經學校和轉入系部同意,準許該生轉專業(yè);該生確實不能在本校學習的,經其他高等學校同意,該生可轉入其他高校學習;
(二)學生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興趣愛好,有相關材料證明該生已取得一定的學業(yè)成果,為更好地揚其所長,經本人書面申請,并經所在系部推薦,經學校和轉入系部進行專業(yè)考核合格后,準許該生轉專業(yè);
(三)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和專業(yè)發(fā)展情況,在學生自愿的基礎上,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yè);
(四)學生確有特殊困難,經學校認定不轉專業(yè)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xù)學習的。
(五)休學創(chuàng)業(yè)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yè)的,學校應當優(yōu)先考慮學生意愿。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yè)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yè)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yè)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轉專業(yè):
(一)在校學習超過一年的;
(二)應予以退學的;
(三)保留學籍或休學期間的;
(四)學校認定專業(yè)之間不宜互轉的;
(五)無正當轉專業(yè)理由的。
第三十三條 學生申請轉學,按下列程序辦理轉學手續(xù):
(一)學生申請在市內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經轉出學校審核,并經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轉入學校認為該生符合本校培養(yǎng)要求且學校有培養(yǎng)能力的,經報本市教育局職成教科批準,本校方可按規(guī)定為該生辦理轉學手續(xù);
(二)學生申請跨省(區(qū))或跨學校主管系統(tǒng)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經轉出學校審核,報轉出學校所在?。▍^(qū))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由轉出學校所在?。▍^(qū))教育行政部門)發(fā)函向擬轉入學校聯系,轉入學校同意后報該校所在?。▍^(qū))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由轉入學校所在省(區(qū))教育行政部門發(fā)文通知轉出學校所在?。▍^(qū))教育行政部門和轉出校后,學生方可按規(guī)定辦理轉學手續(xù);學校對轉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公示。
同此,有外校學生轉入我校的辦理手續(xù),參照前款規(guī)定予以辦理。學校在轉入學生辦理轉學手續(xù)完畢后3個月內,將轉入學生情況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四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yè),按下列程序辦理轉專業(yè)手續(xù):
(一)學生欲轉專業(yè),須由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書面申請,各系部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條件對申請轉專業(yè)的學生進行初審;初審同意后,報學生處審核;學生處審核同意后,報校轉專業(yè)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審批后在學校相關網頁上公示。
(二)學生欲轉專業(yè),須在一年級第一學期末或第二學期初辦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對本校學生轉專業(yè)、外校學生轉入本校后的學生學業(yè)要求如下:
(一)本校學生轉專業(yè)、外校學生轉入本校后,該生須修滿轉入專業(yè)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全部課程(含轉專業(yè)、轉學前已取得的有效成績),方可畢業(yè);
(二)轉?;蜣D專業(yè)以前已取得成績的必修課與轉入專業(yè)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同名稱課程為同層次或高一層次的,所取得的成績仍然有效;低于轉入專業(yè)層次要求的,已取得的成績無效,必須重修;
(三)轉?;蜣D專業(yè)前已取得的其它課程成績可記為已取得的選修課成績。
第三十六條 學生轉校更換專業(yè)的,一律從轉入專業(yè)的一年級讀起;二年級范圍內轉專業(yè),經轉入系部考核確定,可插入同年級或低一年級修讀。
第三十七條 學生經批準轉學、轉專業(yè)后,一律按轉入專業(yè)同年級收費標準繳納所有費用。
第四節(jié) 補 考
第三十八條 各專業(yè)按三年制和五年制安排教學計劃。
第三十九條 學生每學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思政課、體育課除外),在下一個學期開學后參加教務處統(tǒng)一組織的補考。補考后仍舊有不及格科目的,學校于畢業(yè)前再給予該類學生一次補考機會。但思政課、體育課只有畢業(yè)前的一次補考機會,不通過不予按時發(fā)放畢業(yè)證書。
第四十條 補考在新學期開學后集中進行,各系部、各年級的補考日程由教務處統(tǒng)一組織安排實施,不經教務處安排的補考一律無效。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參加正常補考,只在畢業(yè)前給予一次補考機會:
(一)考試作弊、曠考、不交卷的;
(二)不具備考試資格的;
(三)干擾老師閱卷、評分,造成較壞影響的。
畢業(yè)前補考不通過者,學校不予按時發(fā)放畢業(yè)證書。
第四十二條 補考時作弊、曠考、不交卷者,不準參加畢業(yè)前補考,學校不予按時發(fā)放畢業(yè)證書。
第四十三條 三年內(五年內)完成全部課程學習并考核合格者發(fā)畢業(yè)證書。修完學制內全部課程,畢業(yè)前仍有不及格科目者,學校只能向該生發(fā)放結業(yè)證書。獲得結業(yè)證書者,經本人書面申請,翌年可參加學校組織的補考,成績全部合格者,可持結業(yè)證書換取畢業(yè)證書,結業(yè)證書學校予以收回。
第五節(jié) 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四十四條 學生可分階段完成學業(yè),??疲ǜ呗殻W生在校學習年限最長為五年(含休學年限)。對休學創(chuàng)業(yè)的學生,休學最長不得超過3年;休學超過3年的學生,學校不予保留學籍。學校應簡化對休學創(chuàng)業(yè)的學生的休學批準程序。
第四十五條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休學:
(一)學生休學創(chuàng)業(yè),由學生提供書面證明、學校審核創(chuàng)業(yè)情況屬實的;
(二)學生自費出國留學,由其所在系部審核情況并向學校教務處提供書面證明;
(三)學生因病經指定醫(y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yǎng)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學生向所在系部提供指定醫(yī)院診斷書,校衛(wèi)生所予以審核,情況屬實的;
(四)學校認為學生應當休學的其他特殊情況,如學生患傳染性疾病等。
(五)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書面申請休學,由所在系部審核情況并向校學生處提供書面證明。
第四十六條 學生要求休學,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學生本人或法定監(jiān)護人向所在系部提交本人和法定監(jiān)護人署名書面休學申請,附有關證明,并填寫《阜新高等專科學校休學申請表》,經所在系部主管書記、主任簽署同意后,報學生處審批,并由本人(因病本人不能辦理時可委托法定監(jiān)護人)到學生處辦理休學手續(xù),學校保留其學籍;
(二)休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因病休學的,應回家治療。休學期間所需的一切費用和責任由個人承擔;
(四)學生休學期間的管理,由法定監(jiān)護人負責。
第四十七條 學生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限,學生在校期間申請休學不得超過兩次,不得在學期中途休學或復學,否則學校不予受理休學、復學申請。
第四十八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該生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直至其退役后兩年。
第四十九條 休學學生復學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限屆滿前一周之內該生應書面向所在系部提出復學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系部復查合格后,向學生處、教務處提交《復學審批表》,經所在系部主管書記、主任簽署同意后,上報學生處、教務處審批。學生處、教務處均審批合格后方可復學。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出具縣級(含縣級)以上醫(yī)院治療終結診斷,該生復學前應當經本校醫(yī)院診斷符合復學身體條件的,向所在系部提供復學診斷書,能夠證明該生恢復健康的,方可復學。
(三)學生復學后,視其休學年限編入原專業(yè)的低年級學習。若原專業(yè)已調整、合并,則轉入調整、合并后的專業(yè)。若原專業(yè)停辦,可轉入本校與原專業(yè)性質相近專業(yè)的低年級學習。原考試成績依然有效,記入總成績;
(四)要求復學的學生,由學生處和系部進行政治表現復查。復查合格通過,予以復學;復查不合格者,不予復學并取消復學資格;如有違法犯罪行為者,按照違紀處分辦法開除學籍。
(五)休學期滿,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xù)者,取消學籍。
第五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應給予該生退學:
(一)不論何種原因,累計不及格和無成績課程超過8門(含8門)的;
(二)在學校規(guī)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yè)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y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繼續(xù)在校學習的;
(四)超過學校規(guī)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xù)的;
(五)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六)學校規(guī)定的不能完成學業(yè)、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 學生本人因自身原因申請退學的,應向所在系部提出署名書面申請,并填寫《阜新高等??茖W校退學申請表》,由主管系部的書記、主任簽署同意后,報學校審核同意后,由本人(因病本人不能辦理時可委托法定監(jiān)護人)到學生處辦理退學手續(xù)。
第五十二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三條 對退學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
第五十四條 經批準退學的學生,應在一周內辦清離校手續(xù),檔案、戶籍證明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五條 學生退學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經確診患有嚴重疾病或意外傷殘者通知其家長或法定監(jiān)護人妥善處理;
(二)對退學學生發(fā)給退學證明;
(三)學生退學時,要交納在校學習期間的培養(yǎng)費和其它有關費用,交清后方可辦理退學手續(xù)。
第五十六條 退學或取消學籍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六節(jié) 畢業(yè)、結業(yè)、肄業(yè)
第五十七條 學生在學校規(guī)定的三年至五年內,修完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yè)要求的,準予畢業(yè),并在學生離校前發(fā)給畢業(yè)證書。
第五十八條 學生在學校規(guī)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內容,但未達到畢業(yè)要求的,準予結業(yè),由學校發(fā)給結業(yè)證書。符合換發(fā)畢業(yè)證書條件的,可在結業(yè)后按學校的規(guī)定補考、重考。對合格后辦理的畢業(yè)證書,畢業(yè)時間按發(fā)證日期填寫。
第五十九條 對退學學生,學校發(fā)給肄業(yè)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六十條 無學籍學生不發(fā)給任何形式的證書。
第七節(jié) 學業(yè)證書管理
第六十一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fā)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將進行審查。
第六十二條 學校執(zhí)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guī)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六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guī)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fā)給學歷證書;已發(fā)的學歷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遼寧省教育廳宣布無效。
第六十四條 學歷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六十五條 學校、學生要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huán)境安全、穩(wěn)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六十六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六十七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guī)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chuàng)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yōu)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huán)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六十八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fā)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xié)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九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七十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阜新高等??茖W校學生社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學校對學生社團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年檢不合格的社團下一學期不準再開展活動。對未予登記或年檢不合格但仍組織學生活動的,學校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七十一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xié)議。
第七十二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guī)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三條 學生應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tǒng)。
第七十四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阜新高等專科學校學生公寓管理規(guī)定》,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獎勵與處分
第七十五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fā)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yè)成績、科技創(chuàng)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十六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學生“三好學生”、“優(yōu)秀干部”、“學習標兵”、“守紀榜樣”等榮譽稱號、頒發(fā)獎學金等多種形式,按不同程度給予學生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學校有權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有權確定推薦國家(政府)獎學金、勵志獎學金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的候選人名單。學校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guī)定,建立和完善表彰和獎勵人員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
第七十七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本規(guī)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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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_除學籍。
第七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梢越o予該生開除學籍處分:
?。ㄒ唬┻`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ǘ┯|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的;
?。ㄋ模┐嫠嘶蛘咦屗舜孀约簠⒓涌荚?、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公開發(fā)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反本規(guī)定和學校其他規(guī)定,嚴重影響學校的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ㄆ撸┣趾ζ渌麄€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guī)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W生的基本信息;
?。ǘ┳鞒鎏幏值氖聦嵑妥C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ㄋ模┥暝V的途徑和期限;
?。ㄎ澹┢渌匾獌热?。
第八十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八十一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八十二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八十三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其他處分方式設置期限,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設置6個月期限,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設置12個月期限。期限屆滿后,學生本人可向學生處提交解除處分申請材料,按學校規(guī)定程序對受處分學生的處分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積極性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八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要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fā)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guī)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學生未按期離校的,學校有權將其視為校外人員,采取相應處理。
第六章學生申訴
第八十五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校長、學生處長、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span>
第八十六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請求進行復查,并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校長批準,可延長15日向申訴人予以答復。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zhí)行對申訴人的有關處理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學校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向學校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對申訴人請求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八十八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十九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其放棄申訴、接受相應處理處分結果,學?;蛘呤〖壗逃姓块T不再受理其逾期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中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作出之日起6個月。
第九十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與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抵觸的,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一條 學校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的學生管理,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二條 學校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guī)定或者紀律處分規(guī)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及時向學生公布。
第九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